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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以后交房前,可先查验质量!

时间:2019-07-10

台海网7月9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重磅消息

福州要买房的人!

恭!喜!了!

福州下发重要通知

以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可以查验质量!

福州日报社资料图

这意味着

今后你家的住房质量可以更安心了!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

依据“通知”规定,福州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将先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该通知已于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通知中的重点

小编给你划出来!

↓↓↓

福州要买房的注意了!

交房前

可以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福州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房屋质量查验。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购房人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

可授权他人查验

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双方没有约定的

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

查验完毕!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购房人与建设单位须查验后,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

予以通报、责令改正

并纳入信用系统!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

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

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住房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

房屋质量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收房时重点检查哪些部位?

小编提醒

收房时,一定要仔细查验10个部位

要想最大限度避免使用中出现烦人的质量问题,收房时仔细查验是有效的办法。购房者最好携带尺子、小锤子、手电、测电笔等工具,仔细查验新房的10个部位。如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好后再交房。10个部位包括:

✪墙身、地面及梁、柱构件有无裂缝;

✪地面、精装修瓷砖、地面砖有无空鼓;

✪构件和房间净空尺寸是否偏差较大;

✪墙体、地面是否平整;

✪卫生间、厨房、顶层屋面、外墙外窗有无渗漏痕迹;

✪门窗开启、闭合是否顺畅;

✪洗菜盆、卫生器具排水是否通畅;

✪卫生间地漏附近是否存水;

✪电源插座是否带电;

✪抽气道、烟道及吸排油烟道在做点火试验检查时是否排气畅通。

新房入住后有质量问题 咋解决?

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负首要责任。在房屋保修期内,自家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议业主根据以下途径解决:

可先对发现的问题查验,找出原因并判断是因自己使用不当或家庭装修改造造成,还是房子本身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属于房子本身施工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联系物业单位登记保修,协商约定维修时间和维修内容。物业处理不积极或推诿扯皮时,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保修的约定条款,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房屋超出质量保修期后,应由业主自行处理。

建设单位不及时维修?维权用这5招!

如果建设单位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正式保修要求;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主管部门)投诉;

✪经督促,建设单位仍不履行保修责任,可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

✪业主与建设单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原文如下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

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确保房屋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房屋质量查验。本通知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查验工作。房屋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四、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五、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六、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购房人与建设单位须查验后,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七、经购房人查验有质量问题的,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系统。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升级。强迫购房人满足交房前提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暂停建设单位的预售许可审批。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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