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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一男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被获刑!

时间:2019-04-11

台海网3月30日讯 据三明网微信公众号报道,3月28日,泰宁法院对泰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邹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还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 情 回 顾

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陆续在泰宁县某乡某山场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后将3只“寒鸡”以30—50元/斤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得款人民币约200元,1只“野鸡”供自己食用。

经辨认和检验鉴定,被告人邹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的3只“寒鸡”物种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1只“野鸡”物种为白颈长尾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白鹇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翎毛华丽、体色洁白,在中国文化中自古即是名贵的观赏鸟。

白颈长尾雉

白颈长尾雉是中国特产鸟类,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一级保护鸟类。

释法说理

泰宁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本案判决前,邹某某已缴纳罚金及民事赔偿金,酌情从轻处罚。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除了构成犯罪之外,还侵犯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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