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王龙祥通讯员林修猛杨伟清欧新蕊)近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月4日晚,周某在广东省饶平县喝了约二两洋酒后,从23时许睡到次日凌晨5时许,就驾车沿沈海高速回龙海市。早上约8时许,周某开车行至紫泥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出酒驾。后经鉴定,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于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略超过量刑起点的8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情节较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