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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制定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29

  3月27日,合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合肥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和各项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为每名留守儿童建“台账”

  保护关爱留守儿童,首先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见》提出,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经评估的被委托人相关信息应在当地村居备案,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同时,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切实在日常生活、学习及精神关爱等方面履行监护职责及关爱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委托人反映,同时,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旅行监护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实现精准化,全市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

  建立监护干预机制防家暴

  对儿童遭遇的家暴和虐待的现象将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意见》明确,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让农民工市民化同享待遇

  造成留守儿童的根源在于进城务工人员无法照顾子女。对此,合肥将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特别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须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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