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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新车先验车后签署提车文件

时间:2018-03-14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日前,消费者张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完成了选车、订购、交款、签合同等一系列程序后,却在提车验车时出现了让人闹心的事。

原来,在提车过程中,张女士对车辆进行远、近光灯转换时,出现两次熄火现象。销售员称可能电池没电了,尝试接电搭线仍然未能启动车辆。花了几十万元买的新车,还没提到车就无法启动,张女士担心车辆本身存在问题,要求换车或退车,但该汽车销售公司态度强势,表示合同已签,发票已开,不可能退换车,只是强调可以更换电池,双方陷入矛盾僵局。后经市消保委调解双方才化解了矛盾纠纷。

汽车行业专家提示,汽车销售公司交车给消费者时都有规范的流程。但该案中,消费者提车当天,汽车销售员并没按流程规定先向张女士提供汽车操作方面的专业讲解;另一方面,消费者之前选车时没有记录当时选中车辆的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码),销售员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消费者会担心现车是不是当时选中的车辆,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车行是要求消费者签署了相关提车文件后再请消费者验车的,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显得非常被动。

市消保委同志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有权依法、依约主张退、换、修理、解除合同等权利。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防止新车出现消费纠纷,市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购车选车、提车环节注意以下几点:选车时要查验车辆合格证原件等证明文件,以优先选购出厂日期较近的车辆。

4S店的车辆若放置时间久了,可能会产生蓄电池亏电等一些问题,消费者选车时注意查验车辆合格证原件等证明文件,优先选购出厂日期较近的车辆,避免买到质押车或库存车。

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等文件时,要求4S店在合同中写明所选定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明确从同种类车辆中选定车辆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物,避免实际交付车辆是否为消费者所选定车辆产生疑问和争议。

同时,到4S店提车时,坚持先验车后签署相关提车文件。若汽车质量问题在消费者提车之前就已经发现,责任认定会较为明了。汽车无法启动则不能发挥其基本效用,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和《消法》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先验车后办提车手续是正常的提车流程。若先签署提车文件再验车,如果到诉讼程序中,当消费者主张拒绝提车并要求4S店换车或解除合同时,4S店会提供已签署的提车文件主张车辆已完成交付,提出只能依《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更换部分零部件的抗辩,该情形下消费者的诉讼风险较大。

(记者徐志勤 通讯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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