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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血量和时限 在重庆献血者临床用血或免交成本费

时间:2017-11-27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 记者 刘嵩 摄

华龙网11月27日9时38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在重庆,无偿献血不仅光荣,献血者还将享受优待。今(27)日上午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重庆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迎来三次审议。三审稿规定,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采供血成本费,取消了此前修订草案中有关用血量和时限的限制。

作为一部地方法规,修订中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三审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三审稿在献血者用血时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的问题上进行了明确,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的费用,即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按照献血量等量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在献血总量和时限上没有做出限制。

在异地用血的问题上,三审稿规定,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黄源彪称,三审稿中关于采供血成本费核销程序的规定是依据献血行为发生地作的分类,而不是依据献血者户籍地所作的分类,因此户籍不在本市也未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按照全国各地的通行做法,均是依据献血行为发生地的优惠措施,在献血省份核销。

此外,三审稿中保留了“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误餐费、交通费”“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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