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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 获见义勇为模范称号享市级劳模待遇

时间:2017-11-30

  天津北方网讯:11月28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由确认机关撤销确认,由授予机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市和区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荣获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以及被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表彰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

  本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院应先救治再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符合工伤等社会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政府协调解决。前款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其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其中致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伤残人员抚恤管理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申请城市住房保障适当降低申请条件

  ●市和区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本市对获得见义勇为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申请城市住房保障时,应当适当降低申请条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援助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权益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安排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损害,法律规定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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