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家自行车公司机模部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商回扣近14万元。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湖北省男子刘某自2013年9月起应聘进入本市某自行车公司,任职该公司机模部协理,负责该部门接单出货、生产安排、人员管理等工作。自2015年至2017年3月间,刘某在与公司供货商业务往来期间,利用负责决定供货质量、工期及是否退货的职务便利,先后向两家供货商索要回扣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2017年4月26日,刘某经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同年9月27日,刘某辩护人代为退缴赃款。(“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