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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开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处行政罚款200元

时间:2018-01-04

  天津北方网讯:2018年1月1日,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实施第一天。天津警方加大巡查力度,对一起超市开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日,公安东丽分局接报警,在东丽区万新街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出警,发现当天开业的东丽区万新街某超市业主王某某(男,本市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人员介绍,2017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示,希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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