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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寿偿付能力达标 保监会解除其监管措施

时间:2017-01-19
保监人身险〔2017〕10号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融人寿关于申请解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的请示》(中融保报〔2016〕238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于2016年11月完成增资40亿元,增资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4.49%,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依据有关监管规定,我会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2号)对你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偿付能力底线思维。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动态管理,做好预测分析和资本规划,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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