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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风险营运资金

时间:2017-07-06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许晨辉)7月5日,保监会对外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将进一步细化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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