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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中安保险代理变更股东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

时间:2017-01-19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内蒙古保监局17日公布对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决定书,内蒙古保监局在对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变更股东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事实。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当事人侯万睿被罚款1万元。

决定书显示,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变更股东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

2015年9月,中安保险代理公司原股东赵岳将名下股份转让至袁景梅名下。2016年6月,袁景梅、张秀梅将名下股份转让至侯万睿名下。上述股东变更未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中安保险代理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387000元,无法提供相关人员的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且无领款人确认签字。

时任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侯万睿对第一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七十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责令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侯万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责令包头市中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决定处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接受新业务时间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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