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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开工第一天,银保监会下发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纳入法人监管体系!

时间:2021-02-19

新年开工第一天

银保监会下发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①声誉风险管理

纳入法人监管体系

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②第一责任人

为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

③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纳入考核

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

1

声誉风险

纳入法人监管体系

影响监管评级和市场准入

1.什么是“声誉风险”?

其实,保险人们对于声誉风险应该并不陌生了。

因为,早在2014年,原保监会就已经下发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将其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下图为偿付能力监管二期工程征求意见稿,分类监管评价内容。

此次,银保监会下发新版《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一方面,将银行和保险业的制度进行了融合统一,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制度提高了很多要求。

不熟悉声誉风险定义的,大家可以参考上图的定义。

简单说,就是对损害企业形象、不利正常经营等负面评价和信息的管理。

2.?纳入法人监管体系!

此次新规,明确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要求,每季度银保监会都对险企进行风险综合评级。

风险评级的内容就包括声誉风险,如果操战声流中任一类风险较大,即使偿付充足率达标,也会被划为C类或者D类公司。

按照最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风险评级低于B的话,一样是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

更多内容,参见《偿付能力新规,正式下发: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只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00%,并不一定就是达标公司!》

3.?持续监管,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此外,银保监会和地方监管局承担监管责任,并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险企进行持续监管,将作为市场准入等的考虑因素。

同时,对于声誉风险出现以下四类问题的公司,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和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措施!

2

Mark这些重点

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设置专职部门和岗位

1.?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相比之前的办法,此次新规,明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三方的责任。

①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

②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监事会负监督责任,管理层负管理责任。

③监事会要将声誉管理纳入工作报告,管理层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2.?指定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其他部门设声誉风险管理岗!

银保监会要求,险企要指定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而且,其他负责实施的部门和分支机构,也要设置声誉风险管理岗位。这一点,是与之前的文件不同的,好在的是岗位可以是兼岗。

3.?纳入考核和内审!

同时,声誉风险事件的处置防范要纳入考核,管理工作也要纳入内部审计!

附:原文

此外,还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涉及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13个精算师。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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