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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号文量化监管指标 信托业风控再紧

时间:2016-04-05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因其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方面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在业内引起了不小反响。

有信托公司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58号文的目的是在原有监管政策基础上强化实质性风险控制,尤其是传统融资类项目的刚性兑付和结构化证券投资项目杠杆比例的控制。据悉,监管层会关注58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或将对文件作进一步解读。

再推风控新政

导报记者了解到,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识别信托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对于结构化股票投资产品,优先与劣后比例最高不超过2:1;对于非标资金池信托,要加大排查清理力度,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财机构向不特定客户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信托产品推介。

据分析,58号文短期内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项目风险处置不再流于形式。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监管将持续追踪风险实际化解情况;二是进一步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除非标资金池清理以外,还将监督信托公司表内、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期限错配的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限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2:1杠杆比率上限,督促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五是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并加强母子公司风险传递监管。

“本次意见既有延续也有创新,延续主要体现在对于‘99号文’、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的‘八项机制、八项责任’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的延续,诸如股东阳光化、非标资金池清理整顿、恢复和处置计划、限制第三方理财机构推介、净资本管理等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内容和新想法。”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说。

袁吉伟表示,58号文重点关注了信托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设立、详细分析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叉风险监管要点,加强信托公司拨备计提监管,首次提出了对于可能向表内传导的表外风险确认预计负债,固有业务风险管控等都是一些比较新的提法。”

导报记者了解到,相关监管层人士对信托企业负责人强调了两点内容:“一是,58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特别是今年监督工作会议诸多监管政策的再要求、再强调和再部署。二是,我们会关注58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必要时也可以考虑由相关处室对文件作一次解读,便于大家正确理解。”

细化监管措施

目前,风险项目处置可谓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风险项目的处置主要有三种方式:自有资金接盘、第三方收购以及资金池掩盖风险,一旦资金兑付以后,后续监管追踪可能并不是十分密切。根据58号文要求,各银监局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情形,将接盘的固有资产及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

为了提高信托公司风险抵补能力,监管部门一直强调推动行业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58号文不仅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而且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袁吉伟表示,“这种要求可能还是出于对行业刚性兑付情况的考虑,根据会计准则,只有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很可能导致企业利益流出企业以及可以可靠计量才要求计提预计负债,相比较而言,监管的新要求在涉及信托业务操作层面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在现有受托人义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预计负债主观性比较强,而且可能会强化信托刚性兑付的市场解读。”

此外,近年来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针对这一现象,58号文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下跌对资本过度侵蚀。

业内人士称,随着信托公司转型,资本市场业务占比持续提升,相比较更加擅长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托行业而言,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实有待提升,监管部门此时加强监管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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