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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亿元险资待入市 中短存续期产品受压制

时间:2017-01-09

尽管监管升级遏制险资短期入市热情,但在“资产荒”和高收益诉求的夹击下,险资入市的长期基础仍在。即使按保守的保险行业资产规模5万亿元和10%的比例估算,2017年至少有5000亿元待入市。险资将投资权益类资产。

本刊特约作者 方斐/文

临近岁末,保险监管仍在酝酿升级。近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规范市场经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就在《通知》甫一落地之际,保监会又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等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在万能险清理整顿工作仍在如火如荼进行之际,保监会政策监管工作又走在了市场的前面。如果说《通知》是对2016年3月加强人身险监管的升级版本的话,那么,《征求意见稿》则是另辟蹊径从股东层面加强对外来资本进入保险行业的规制,试图从源头解决新设保险公司保费结构和经营模式不合理等行业痼疾。

中短存续期产品受压制

《通知》对人身险监管从产品精算监管拓展到业务分类、分支机构准入以及产品数据信披等各方面。早在2016年3月,保监会正式启动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9月,又进一步加强人身险的监管,对于产品界定、产品设计以及产品规模方面都进行约束;此次《通知》的出台是上述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升级。

根据《通知》的要求,此次监管升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新开业公司的经营限制;第二,同时全面展开行业自查,春节前完成自查;第三,通过新设分支机构与否来引导行业积极发展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第四,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开始实行月度报备监控制度。

此外,《通知》还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保险业务经营应依托相应的管理能力开展,符合保监会在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开业一年内的公司仅能经营普通人身保险业务,禁止通过理财型产品冲规模。

总体来看,此次监管措施非常明确到位,除了行业全面自查以外,全面提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这一监管措施,正好掐住了一些保险公司扩张的命门,对保险行业的资产扩张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具体来看,2017年1月20日之前,整个保险行业将全面开展对精算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机构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调整分支机构门槛引导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和储蓄性业务。

此外,《通知》规定对于中短存续期保费规模超过当季总保费50%或原保险保费低于当季总保费30%的保险公司,一年内不予新设分支机构。数据显示,2015年,中资省分机构1558家,合资省分机构304家,分级机构同比增速在5%10%左右。考虑到互联网不支持理财产品的销售,分支机构是当前保险公司经营扩张的重要力量之一。此次监管新规将业务发展与新设分支机构相关联,必然对部分公司异地扩张产生一定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除了对其规模实行月度监控外,还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注重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的匹配监管。从2017年1月1日起,人身险公司需按月上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数据;同时,监管层将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注重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监测。

很明显,《通知》延续和强化了中短存续期产品严格监管的趋势,对于上市险企而言,更严格的行业监管有助于推动承保端加速优化,长期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行业承保结构的优化加速、投资收益的边际改善,从而有利于保险板块的估值修复。

股东及资金监管溯源

《通知》主要是从产品和经营层面进行更严格的规制,而《征求意见稿》则是从股东准入标准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准入制度,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对股东实行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和投资人设立不同的准入门槛,还添加了股东禁入的条件。

实际上,对于保险业潜在的进入者而言,此次《征求意见稿》设置了更高的准入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划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股类三类,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逐级递进,分类监管;其次,对于保险业的不同投资人类别,除了满足三大类股东的相应条件,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后,设置股东禁入条件,包括权属责任不清、被最高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获取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以及相应的股权结构比例,以进一步强化股权结构的监管。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其明确了八类获取股权的方式,同时设定了股权结构的比例限制:一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3,由原有的51%大幅下调;二是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合计持股不超过15%;三是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以及风险处置计划获取股权,则持股上限不受限制。

此次监管新规除了强化股东监管外,还严格核查股东的资金来源,并设置股权管理的全链条审查机制。《征求意见稿》强化对股东行为的监管,注重股东的资本实力、行业背景、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规定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设定了不能取得保险股权的资金类型,规定信托、基金、财务公司可以以受托资金进行财务投资;加强股权监管,从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本次《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保监会的一贯态度,对于保险业的准入机制和股权的获取加大了监管力度,坚决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拒绝让保险公司成为一些机构的融资平台。此次修订提高了保险业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保险牌照价值凸显。对于上市险企而言,《征求意见稿》符合其一贯经营的理念,并不存在负面影响。

对监管层而言,万能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与一些新设保险公司的大股东的激进发展战略有关,为遏制行业发展中的不正之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股东的监管,以确保保险行业在“保险姓保”的正确轨道上运行。

而强化股权结构的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的发生也是《征求意见稿》的应有之义。保监会此次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举牌保险公司也受到进一步的严格监管,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5%、10%和20%的,需报保监会批准。

除了股东准入门槛和股权结构的监管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资本真实性的核查,确保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保监会通过明确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指出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四种资金取得保险公司的股权,包括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以及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持续入市条件仍在

对于市场来说,上述险企股权新政一旦落地,保险资金的举牌热潮从此是否会退却甚至熄火,未来保险资金还会持续入市吗?

从短期来看,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趋严,且市场预期政策监管就是针对此前万能险及其背后理财型保险资金的疯狂举牌行为,在这样的一种风声鹤唳般的市场预期下,举牌热潮在短期内将逐渐退却,这也使得部分“资产驱动负债型”险企面临较大的挑战,并倒逼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将发生较大的转变。

从另一方面来看,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降低行业存在的风险,虽然短期举牌热潮会退却,但却能推动保险资金脱虚入实,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这最终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信证券认为,虽然举牌热潮退却导致保险资金暂时从市场撤出,但从长期来看,资金仍将持续入市。从短期来看,虽然股东监管趋严、举牌受限等因素会影响入市增量资金,但是从长期来看,受益于养老金的入市、保险行业保费的增长等因素,资金仍将源源不断地进入股票市场。近年来,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11月,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13万亿元,在“资产荒”和高收益诉求的夹击下,保险资金入市也具备了充分的条件和理由。

2016年12月13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监会有可能会将险企权益投资比例上限由目前的40%下降至30%。截至2016年11月,保险行业目前股票基金类投资规模为1.8万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12%左右。在上市险企方面,中国平安(601318,股吧)、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的权益类投资占比分别为5%、10%、6%、10%,距离30%的上限仍有较大的空间。从这个角度看,当前险企权益类投资占比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安信证券的预计,2017年,保险行业资产到期再配置的比例约为10%,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规模将达到5万亿元,如果按照10%至12%的比例估算,预计2017年险企将有5000亿元至6000亿元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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