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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子杀人未遂 获刑14年

时间:2018-02-09

刘某在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被发现后,与对方发生争执,后掏出水果刀扎向女乘客的颈部、背部等处,致其重伤。两名乘客见状当场将其按倒。前天,通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7万余元。出手相救的两名乘客因见义勇为获得表彰。

27岁的刘某于2010年来京打工,曾因打架被回龙观派出所拘留5天。事发前,他刚应聘一家保险公司做销售员。据指控,去年7月17日8点多,刘某在通州区梨园镇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一女乘客的臀部与其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对方颈部、扎其背部等处,致女乘客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刘某当场被其他乘客控制,后被民警抓获。

受害女乘客的证言显示,当时她感觉有人从身后用手指顶了其臀部,并看到是一个男子碰了她,并未理会。但该男子经过她身边时又摸了一下,于是她上前踹了对方两脚并抽了对方一个嘴巴。因该男子一直瞪着她,她就用手机拍下对方的样子并表示报警,没想到男子掏出了刀。

其他乘客称,二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刘某忽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掏出刀来,左手从背后勒住宫女士颈部,右手持刀扎向她的咽喉。受害女乘客挣脱后,刘某仍然用刀刺扎其背部。

开庭时,刘某否认实施了猥亵行为,称可能是换手拎包时,胳膊摆动幅度有点大,碰到了对方。直到法庭播放车上录像,他才承认了自己的猥亵行为。不过,刘某又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据悉,案发后,民警还在刘某随身携带的包里发现一把菜刀。刘某对此解释说,因为他住的地方小放不下,只能随身携带。

法院认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者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首先表示不上诉,但之后又辩解其行为是故意伤害。

据受害者的家人说,受害者目前身体恢复良好,但精神压力较大,不敢再坐公交车。

记者颜斐

原标题:男子公交车上行凶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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