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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1个县(市)政府行使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职权

时间:2018-01-02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经研究,批准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永吉县、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双辽市、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梅河口市、临江市、抚松县、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前郭县、扶余市、乾安县21个县(市)政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职权。

  各有关县(市)应依法行使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适用情形的,不得随意改变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批准前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合规。

  各有关县(市)行使该项职权自2017年12月24日起执行。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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