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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时间:2019-10-26

25日,中国吉林网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央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提到,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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